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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标准物质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


发布时间:2006/8/7 12:09:00


各省、 自治区、 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, 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管理机构,各标准物质研制单位、各有关单位:

    为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,切实履行依法行政,加强对标准物质行政许可各环节的有效监督,规范和理顺标准物质的受理申请、技术审查、行政批准、证后监督管理工作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    一、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《关于委托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管理标准物质的通知》(质技监局量函[2001]118号)中组织成立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具体管理标准物质的有关要求,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继续承办该通知中规定的5项具体管理工作。

    二、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挂靠在中国计量测试学会,具体负责标准物质的受理申请,组织落实定级鉴定评审、现场考核(复查)计划,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报批材料、核发证书等日常管理工作。

三、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下设国家标准物质专家委员会,其秘书处挂靠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,负责国家标准物质专家委员

 


会日常工作,接受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委托,组织对研制单位标准物质的定级鉴定评审和制造能力的现场考核(复查)工作,提交评审、考核报告。

    四、标准物质研制单位申请国家一级、二级标准物质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》,须按有关规定将申请材料报送办公室。经行政批准取得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》的标准物质研制单位,要保证在有效期内标准物质的量值准确,并接受国家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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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办: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 版权: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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