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质检量函[2008]570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,国务院有关部门,各有关单位: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和《标准物质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现批准“二氧化硅微球粒度标准物质”等5种国家一级标准物质(见附件1),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(见附件2),并统一编写,颁发“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”和“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” 。 附件1:国家标准物质项目表 附件2: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
2008年8月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