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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


发布时间:2008/9/27 11:46:00


国质检量函[2008]572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,国务院有关部门,各有关单位:
 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和《标准物质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经对2008年到期303种一级标准物质,424种二级标准物质进行复查,现批准“空气中异丁烷气体标准物质”等235种一级标准物质和“窄分布聚苯乙烯分子量标准物质”等382种二级标准物质(见附件1)换发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;撤销“土壤成分分析标准物质”等3种一级标准物质和“水中铬成分分析标准物质”等5种二级标准物质计量器具许可证(见附件2)。

 附件1: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录
 附件2:撤销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录

 


2008年8月6日

 


附件: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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